- 大学生毕业为什么要去人力资源局?
- 客人带骨灰盒入住酒店遭店主索赔7万元,这是精神损失赔偿还是敲诈?
大学毕业到人力***局是因为到那里报到,也就是将档案材料托管在人力***局,这样有招聘信息可以掌握,并且接受人力***局的管理,在就业方面也得到有关帮助,还可以参加人力***局的招聘会,目的是为了方便自己找工作,有了工作单位,就可以到单位报到。
客人带骨灰盒入住酒店遭店主索赔7万元,这是精神损失赔偿还是敲诈?
想象一下自己入住的房间,曾经有人布置过灵堂,就感觉心里渗的慌。这是一个不错的恐怖悬疑片故事。某年月,一个毕业不久的学生前来参加招聘会,入住了某市酒店,结果第二天早上客服人员发现学生死在了房间中,死状恐怖,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并未有人在案发时间进入房间,但是录像中隐约听到惊恐地尖叫声,于是酒店报了警,可是警方观看现场,并未找到任何痕迹查出凶手,案件只能拖延,而这之后,入住的客人再次死亡,大家都开始传言酒店闹鬼,
这个标题有问题,事情原本不只是带骨灰盒入住,而是这客人还要在人家酒店房间设灵堂。你就想想你在酒店住的房间是发生过这样的事情,你还会去住吗?
一、人家这是营业场所,设灵堂这个事必须要提前告知啊,不告知店主就拿着花圈大张齐鼓的进酒店,人家酒店以后还怎么营业?谁愿意入住设过灵堂的房间啊。
二、店家也说:你要是悄悄放在车里我们也不知道,咱这个事就不说了,你还光明正大地抬着花圈直接就上了楼。新闻的标题只提了带骨灰盒,却没提设灵堂,误导大众都不看视频、张口就喷。既然这客人是开车来的,骨灰盒完全可以留在车里啊,在人家酒店房间里放骨灰盒摆花圈设灵堂试问哪个开店的可以接受?
三、你换位思考一下。如果你开了一家小旅馆,别人没有通知你的情况,在房间设灵堂,摆骨灰,别说客人知道,恐怕你自己也要吓死了吧。将心比心,谁做生意也都不容易。这下子全国都知道他家旅店放骨灰了,会不会影响他们接下来的生意,恐怕用不了半年就撑不下去关门了。
四、影响远比赔偿七万大多了。我觉得店主好倒霉,沾上这事,酒店没有人敢来住了,转也转不出去,一夜之间营生的饭碗砸了… 按现在的这个影响,7万少了,酒店是肯定开不下去了,当事人自己不厚道在先,后找了中间人,自己同意了赔7万,又闹大,说敲诈,过分了。本来干的是一件行孝的事,可从来没想过人家酒店的权益。
所以我认为这件事是客人不对。店主提出赔偿不为过。
在现实中,我们经常会遇到很搞笑的反差,一方面鼓吹传统文化有多好有优秀,另一方面又以传统文化的一些糟粕行难以启齿之事,比如此案中的酒店店主,妥妥的敲诈。
先看那7万元的名目,“精神损失赔偿”,按照法学界普遍认可的定义,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,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,也可不同时发生,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,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,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。
在中国的民法体系中,精神损害的核心主体也是人格权。而在本案中,住店的客人讲骨灰盒搬入酒店内,损害了店主什么人格权?我实在看不到。如果店主以此事伤害酒店的商业信誉,导致客流量减少,品牌价值下滑,倒可以提起民事诉讼。不过,那也很难胜诉,因为店家很难举证自己遭到的经济损失——事实上也几乎不存在。
所以,店家就选择了地头蛇的处理办法,那就是拦住事主一家,不给钱不让走。在这起***中,在事主报警后处警的警察,做法很值得商榷。警察认为“属于民事***,可以找当地***协调解决”,定性含混,现场处置失当,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法律素养和责任心。
店主认为事主一家搬骨灰盒入室内侵害了酒店的权益,提出索赔,这当然属于民事***。但是,事主打电话报警求助,并不是冲着这个民事***去的,而是店主纠集当地多人阻拦事主一家不许离开,已构成事实上的非法拘禁(至于非法拘禁罪,则需要更严密的要件),显然属于警察应该处置的治安案件。所以,警察当时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护送事主一家离开酒店,至于酒店一方主张的民事***,完全可以建议其向当地***提起民事诉讼。
这让我想起山东于欢案中,在命案发生前,警察的处置方式时候也遭遇广泛的质疑,当然警方后来也给出了解释。不过,既然此案中处警警察也认可民事的归民事,那么以民事***为借口,纠集多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,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,还是民事***吗?
据说当地警方已对此事立案,但我估计最终以调解罢了,尽管酒店方面明显涉嫌敲诈勒索,七万元一退,大事化小,小事化无。要知道,这种事儿在基层很多。
此事秦先生确实有做的不妥的地方。各地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,是长期以来大家约定俗成遵守的社会准则,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这是陋习,是需要改正的。就像我们家乡,也有这方面的风俗习惯,一些禁忌到现在仍是不能触碰的。说实话,在城市里不觉得有什么,但是一回到家乡那个环境,我这个无神论者也会不由自主地相信了,ε=(´ο`*)))唉……
另外,酒店做生意讲究这些,认为不吉利,也并无不妥之处,大家不要上升到道德的高度,批判酒店老板不孝,毕竟各人所站角度不同,观点也会不一致。
但是,店家以精神损害为名索要赔偿则于法无据了,《最高人民***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明确规定: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,向人民******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***应当依法予以受理:(一)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;(二)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;(三)人格尊严权、人身自由权。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,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******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***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第五条: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,向人民******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***不予受理。
酒店不是自然人,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,酒店所提这么高的赔偿显属无据。
从披露的信息来看,秦先生显然是受到“胁迫”,否则柒万元也不是小数目,怎么可能轻易就拿出去呢?我个人认为支持秦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但是可以给予店家适当补偿!
#带骨灰盒住酒店,赔店主精神损失7万#这一***近期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引关注。目前当事双方僵持,酒店认为房间已报废损失较大,家属则认为此举是“敲诈”。
我认为酒店方索要的赔偿明显具有敲诈勒索的意图,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【敲诈勒索罪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***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***,并处罚金。
解剖该条法律规定,犯罪构成
(一)客体要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