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兼职?
- 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能否兼职下属企业负责人?
- 党员干部在业委会兼职所得薪酬怎样处理?
- 央企党员干部兼职社会团体负责人?
根据《条例》第八十八条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 体、社会团体等单位中***,或者经批准***但获取薪酬、奖 金、津贴等额外利益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***处分;情 节严重的,给予***处分。
“***或者经批准***但获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额外利 益”,是指党员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***(包括名誉职务) 的,以及经批准***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的。这里所说的“额外 利益”,一般包括顾问费、咨询费、操心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。
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能否***下属企业负责人?
不能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不得***经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的民间组织,不得在境内外从事有偿服务和经商活动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党政机关班子成员不得在下属单位任职,不得***经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民间组织,不得在境内外从事有偿服务和经商活动。
因此,党政机关班子成员不能到下属单位***。
经过批准,可以。
但是,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***的党政领导干部,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,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。此外,***不得超过1 个,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,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。
党员干部在业委会***所得薪酬怎样处理?
将***人员的工资一般是计入到“应付职工薪酬”中进行核算,与正式工的一样处理。个人***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,则***收入应按照“劳务报酬所得”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八百元;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税率为百分之二十
央企党员干部***社会团体负责人?
根据有关规定,包括央企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一般不得***社会团体负责人。如果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,以单位名义申请,组织部同意,也可以兼任,但不得***领取报酬。
在实践中,因为不允许***,央企党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会同意,组织部门一般也不会同意。
可以***社会团体负责人的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自然人 、法人、 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,但国有独资公司 、国有企业 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、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。法无禁止即授权了--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