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涟源男子替母理论拖拽并殴打公交车司机,将司机拖离驾驶位置,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,被判刑3年2个月。你怎么看?
涟源男子替母理论拖拽并殴打公交车司机,将司机拖离驾驶位置,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,被判刑3年2个月。你怎么看?
任何事物发展,不随着人的意志而变化,就今天的话题来讲,从第一次公交司机***的产生,造成悲剧后,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公交司机与乘客,为二元钱,为一句话,大打出手。痛定思痛如今的社会怎么了?社会风气道德底线在那里?管理部门应该有所作为。公交驾驶员的职责就是安全驾驶,人身安全理应受保护。做个隔离栏工艺简单,方向盘不易被抢动。公共交通安全至少比现在可控。如果少数乘客忘了另钱,也不必借题发挥。
涟源男子替母理论拖拽并殴打公交车司机,将司机拖离驾驶位置,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。
下面我们先来看看***大概内容:
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判处***3年2个月。
个人觉得法律判不公平,刘某的做法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一车人的安全,如果不是司机及时将车控制住。
没有出现交通事故,后果不看谁想。
刘某将司机拖离驾驶位置,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,这是什么样的行径?
有没有想过自己的安全,其他人的安全?
这已经相识跟死神近距离接触了,对于这样的行为,必须重判,而且要将犯罪嫌疑人的行径和惩处在公交车电子设备上滚动播出,以儆效尤。
貌似这是今年开第三起因为殴打公交车司机、抢夺方向盘、扇耳光,被判刑的了。看看当时的案子:
2019年1月25日,刘某的母亲带着孙女、孙子乘坐公交车,因与司机发生争执,遂找其子刘某前来理论。随后,刘某在涟源市马头山大道东轩村路段拦住该公交车,并冲上公交车抓住司机衣服前襟使劲拖拽,司机被拖离驾驶位置,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。车内其他乘客见状上前将刘某拉开,司机才得以重新控制公交车。此外,司机还被刘某殴打。
前两次,一个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个男的,喝多了,辱骂、殴打公交车司机,被判刑6年,另外一个案子,是海口市一个女的因为车费问题,以及司机没有及时提醒,撕扯公交车上的国旗,还扇司机一耳光,导致司机紧急停车,最后被判刑4年(下图)。
这次湖南又出现儿子为母亲打抱不平,殴打司机,被判刑,我对这种不顾及他人安危,殴打司机,以使用危险方法导致他人危险驾驶的行为,判刑合情合理,必须严惩,必须严肃处理,不然,重庆公交车坠江***悲剧还会发生。
正是因为有重庆那个悲剧,今年1月,最高人民***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出台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》,规定,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,抢夺方向盘、变速杆等操纵装置,殴打、拉拽驾驶人员,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
这个法律的出台,为司机们安全驾驶,乘客提供了安全“阀”,要对这个法律出台,以及各***院快速执行,并重判点赞,如此,才能对那些殴打司机,目无王法,影响司机安全驾驶,给一车乘客带来安全危险的行为,起到震慑和威慑作用,如此,今后才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,因为,有前车之鉴,有其他乘客打司机的时候,被判刑,他们才会引以为鉴,吸取教训,下手前,得考虑违法成本,被坐牢几年,不划算,自然不会去殴打司机了。
最近这几个月,因为与公交车司机有冲突的,被判刑的好几单了,我就纳闷了,咋就都没有一点记性呢?这种一巴掌可就是好几年,判的比醉驾重多了。下手前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啊。
记得先是黑龙江某男子,殴打公交车司机被判了6年;又是某地一女子打了公交司机一耳光,被判了4年。一个个案子在这里,其实还有些触目惊心的。在题目中的这个案子里,老太太带孙子孙女乘车与公交司机有了***,喊儿子来理论。她儿子竟然拦停了公交车,直接跟司机动起手来。真不知道这是在害自己儿子么?这下进去三年多,怕是老太太也要后悔不已吧。
在法律上已经是共识了,在司机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,只要袭击司机的,都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的。因为在法律上不认为这就是简单的对司机个人的殴打(殴打个人的仅仅会被处以治安拘留5天左右),司机手中掌握着全车人的姓名,掌握着车外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安全。所以上升到公众的角度,这种行为就判的比较重。尚且没有看到有判处缓刑的,可以说袭击司机已经比醉驾判的要重很多了。
我只能说,如果是法盲,应该大致也不是文盲。多看看报纸多看看新闻,知道哪些事可以做,哪些事不可以做。知道法律的界限在那里,掌握法律之内的自由,这对个人,对家庭都很重要。
最近判罚几起抢夺方向盘、殴打司机等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案件。
根据最高人民***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》,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,抢夺方向盘、变速杆等操纵装置,殴打、拉拽驾驶人员,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,危安全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
以前对于此类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,因为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所以公安机关对此也是轻微处理。所以,很多人觉得“没多大事”,顶多受点道德谴责,最坏也不过就是“拘几天”,从而有恃无恐。目前对于此类行为基本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根据《刑法》第114规定,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***。所以,行为人一旦实施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行为,就将面临最低刑罚为3年的***。并且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,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也不得适用缓刑,这可是实实在在的刑罚。
最高院及最高检的意见,以及***对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判罚,体现法律对夺方向盘、变速杆等操纵装置,殴打、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零容忍,让任性妄为者真正付出代价。